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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博爱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管网工程

http://www.famens.com/ 2024年12月12日 浏览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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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招标公告
公告名称: 焦作市博爱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管网工程
招标编号: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12日
截止日期:2025年01月02日
招标机构:博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方式:国内公开
联系方式:请登录查看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焦作市博爱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管网工程(一期)EPC项目已由博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博发改[2023]98号 批准建设,项目代码 2306-410822-04-01-352480 建设资金来自专项债劵+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来源),招标人为博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南海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焦作市博爱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管网工程(一期)EPC项目

2.2 工程概况:博爱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博爱县开源大道与博广路交叉口西北角,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规模2万吨,总用地面积21158平方米(约31.74 亩),总建筑面积12052.42平方米,配套管网位于城区团结路、葵城路、鸿昌路等处,建设长度54230米,其中污水管网49100米,雨水管网5130米。                     

总投资约20392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6580.60万元(具体以财政中心评审价为准);

本次招标项目一期配套管网位于城区团结路、葵城路、鸿昌路、纬三路等处,建设长度约25000米,总投资约4500万元(具体以财政中心评审价为准)。

2.3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4 资金来源:专项债劵+地方财政配套

2.5 建设地点:博爱县城区团结路、葵城路、鸿昌路、纬三路等处

2.6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设两个标段,施工标段、监理标段;

2.7 招标范围:

施工标段:采用 EPC 模式(设计、采购、施工),组织开展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负责。

监理标段:施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工作等服务。

2.8计划工期:

施工标段计划工期:15个月

监理标段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2.9 质量标准:

施工标段:设计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施工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合格。

监理标段:达到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施工标段资格要求:

3.1.1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1.2设计单位资质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并在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3.1.3拟派设计负责人要求: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证书,与投标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劳动合同

3.1.4拟派项目经理要求: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须注册在本单位、不含临时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目前不得有在建工程(无拟中标已公示项目),本项目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实名制,建设工期内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必须保证在本工程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请遵照《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履职管理工作的通知》(焦工改〔2024〕2号)文件执行;

3.1.5财务要求:提供(2021年-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若企业成立年份不足三年的,则以企业实际成立年份为准,提供对应年份的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均可)

3.1.6信誉要求:(执行《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文件):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记录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在开标、评标阶段及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若发现投标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3.1.7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协议应明确联合体的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施工企业。联合体各单位需同时授权同一代理人为本项目的合法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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