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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调整进口天然气政策

作者: 2013年12月02日 来源:中化新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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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今日(12月2日)在官网发布通知,对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方面调高了液化天然气的销售定价标准,从而降低增值税返还比例;另一方面,又新增了多个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进口天然气项目。
财政部今日(12月2日)在官网发布通知,对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方面调高了液化天然气的销售定价标准,从而降低增值税返还比例;另一方面,又新增了多个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进口天然气项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8月1日出台了文件,对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返还的政策进行了规定,称经国务院批准,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经国家准许的进口天然气项目进口天然气价格高于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的情况下,将相关项目进口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该项目进口天然气价格和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的倒挂比例予以返还。
  这一政策主要解决的是进口天然气价格高于国内天然气销售价格形成的倒挂问题。具体的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额=天然气价格倒挂比例*进口增值税额,而倒挂比例的计算公司为:倒挂比例=[(进口价格-销售定价)/进口价格]×100%。
  在2011年的文件中,对销售定价的规定是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为24.93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则为2010年1-3月期间,销售价格为0.67元/立方米;2010年4-6月期间为0.77元/立方米;2010年7月后为0.88元/立方米。
  而随着国内天然气价格的逐步提高,这一销售定价逐渐落后,由此从公式可以推导出倒挂比例日渐虚高。
  财政部在今日下发的文件中,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31.45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11元/立方米。这一定价较此前的规定价格调高了26%,从而可以将倒挂比例降低,进而减少进口天然气项目的进口增值税返还数额。
  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中国在进口天然气方面不断的开拓,进口天然气的来源不断扩展,而财政部今日的通知,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具体为:
  1.新增加中缅天然气管道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100亿立方米/年,进口企业为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3年7月1日。
  2.新增加浙江LNG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海浙江宁波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2年9月1日。
  3.新增加广东珠海LNG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5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广东珠海金湾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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