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金山区法院对今年“1·10”水污染事故做出一审判决,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对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5年不等,其中2名被告人判处缓刑3—4年不等。
今年1月10日,6名被告人违法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不具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普通货物码头运输装卸危险物品涉案碳九,并未对船舱
阀门的封闭性进行检查,导致在装卸过程中约有52.48吨涉案碳九从船体中泄露至码头所在的朱泾镇掘石港及下游黄浦江河道内,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达4885751元,并致周边空气、水体受到污染,46名居民就医治疗。
金山法院最终认定,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按照各自犯罪情节、过失责任大小、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等,遂做出上述判决。(洪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