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证明,民营炼厂应积极参与成品油出口贸易,将有利于民企炼厂已被保留的1.6亿吨以上产能有效发挥作用。加大民企的出口比例,还可以减弱境外企业对我国出口企业由于国企身份而享受补贴的质疑。为适应我国石油企业大规模成品油出口贸易的需要,可以通过由多种资本组建的专营出口公司统一代理成品油出口业务,这也可以作为下一阶段石油行业国企混合制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2016年的成品油出口中,山东地炼等民营炼厂出口了大约70余万吨,仅仅使用了其出口配额的60%左右。来料加工贸易盈利太少是制约地炼出口积极性的主要因素。
民企炼厂在国内销售毛利额超过千元的情景下,地炼销售积极性自然选择在国内。但问题是,随着今后几年更多的炼油产能释放,对于严重缺乏下游分销渠道的民企炼厂而言,滞销堵库的压力将陡升,国内市场将面临资源过剩下的恶性竞争压力。
当前,迫在眉睫的问题是,距山东不远的浙江突然崛起了一个千万吨级的炼油基地。浙能集团的2000万吨以及后期4000万吨的炼油规模将迅速投产。以浙能集团的规划,2019年之后,浙能旗下的浙江省石油公司将有800万吨成品油进入市场。这相当于当地市场突然杀入了“半个中石化”,浙江本地的消费根本容纳不下这一供应新增量,其最便利的分销区域将是华东及周边市场,这将与山东地炼的主要销售区域形成严重冲撞。
今后,摆在国内市场尤其是华东市场面前的问题是,现有炼能的正常发挥与产量的合理分流之间的矛盾。否则,或者是当地炼能的严重闲置浪费,或者是资源过剩情景下的价格过度竞争,以上无论哪种情景发生,均会对我国石油行业整体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一方面,山东地炼除了有效开拓国内分销渠道,针对地理运输的局限开展属地资源串换的物流模式提升之外,还应积极参与成品油出口将市场拓展至海外。
另一方面,在出口成品油的总体贸易中,加大民企炼厂的出口比例,还可以减弱境外企业对我国出口企业主要是国企而享受补贴的质疑,从而有利于中国石油(8.150, -0.12, -1.45%)企业参与全球竞争而尽可能减少摩擦。
为了适应我国石油企业大规模出口成品油贸易的需要,在具体操作中,可以通过由多种资本组建的专营出口公司统一代理成品油出口业务。即由专营出口公司开展“资源统采、价格统定、数量统控”的成品油出口“三统一”的方式。
通过对民企炼厂的资源统一采购,一方面分流了民企炼厂在国内市场的销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企炼厂下游渠道过于狭窄的问题,从而降低了国内市场价格的过度竞争;另一方面利用民企炼厂相对低价的成品油中和了央企炼厂相对高价的成品油,从而总体降低出口成品油的平均价。
通过统一控制外销节奏、统一制定外销价格,可以防止在出口成品油时的价格无序竞争。通过对出口贸易统一管理,还可以保证外销货款及时回流国内,防止不正常的资金滞留国外现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