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2 证券简称:龙溪股份 编号:临2014-033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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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溪股份13.24-0.16-1.19%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3日
除 息 日:2015年7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4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5年6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5年6月1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9,955.3571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995.53571万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2、发放年度:2014年度。
3、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7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超过已扣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5、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QFII 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0元。如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按每股0.090元派发红利。
6、对于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3日
2、除 息 日:2015年7月2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4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 漳州市九龙江集团有限公司、国机资产管理公司两家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 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地点:本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点:福建省漳州市延安北路
联系电话:0596—2072091
传真号码:0596—207213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