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99 证券简称:纽威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34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38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36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为人民币0.36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7月13日(星期一)
除息日:2015 年7月14日(星期二)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7月14日(星期二)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5年5月21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5-033号)刊登于2015年5月22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实施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3日总股本75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0,000,000元(含税)。剩下的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2、根据国家相关税法的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40元(含税)。
三、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 年7月13日(星期一)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4日(星期二)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4日(星期二)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方法
1、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苏州正和投资有限公司、通泰(香港)有限公司、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666号公司证券部
电话:0512-66626468
传真:0512-66626478
邮编:215129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