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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主席陈永生先生于2014年11月20日在通过交易系统买卖股票过程中,由于误操作买入了本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现将有关情况及处理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操作的基本情况
2014年6月17日,陈永生先生通过交易系统卖出股票5万股,交易均价17.29元,交易金额86.45万元;2014年10月29日,陈永生先生通过交易系统卖出股票1.97万股,交易均价19.15元,交易金额37.73万元;2014年11月12日,陈永生先生通过交易系统卖出股票1.03万股,交易均价22.05元,交易金额22.71万元;2014年11月18日,陈永生先生通过交易系统卖出股票18万股,交易均价23.69元,交易金额426.42万元;2014年11月20日,陈永生先生通过交易系统买入股票200股,交易均价24.14元,交易金额4828元;截至本公告日,陈永生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5,154,5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8%。按照卖出与买入均价之间的差额乘以本次反向操作成交的股数计算收益,陈永生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未获得收益。
2014年11月20日,陈永生先生因误操作导致在卖出本公司股票后六个月之内发生买入股票现象,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18条的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同时,公司董事会核查了陈永生先生近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未发现其他短线交易行为。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陈永生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陈永生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需要收回此次交易所得收益,但陈永生先生此次短线交易未获得收益,故不存在公司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已向陈永生先生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自查,本次交易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公司无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