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上午,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
《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4月1日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本次修改采用修改决定的形式进行。《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经南宁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版《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明日实施
《条例》增设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立隔离设施。针对近年来各方反映强烈的速生桉种植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的情况,《条例》增设了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及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种植速生桉树的规定及相应的罚则。同时规定,在《修改决定》施行之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已经种植的速生桉树,从《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四年内必须完成清理或者更新为适宜涵养水源的其他树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