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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强度紧固件行业准入条件公示

作者: 2014年05月14日 来源:中国通用零部件协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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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强度紧固件行业准入条件经有关专家多次讨论和修正,并经工信部审核,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0天,于2014年5月18日截止。
    高强度紧固件行业准入条件经有关专家多次讨论和修正,并经工信部审核,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0天,于2014年5月18日截止。如有不同意见,请将意见发至china-parts@vip.163.com
    联系人:杜国森 电话:010-68574837
    高强度紧固件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高强度紧固件是广泛应用于汽车、工程机械、交通、铁路、桥梁建筑、航天航空、造船和电子电器等产业的安全部件,是重要的关键功能部件,是紧固件中的高端产品。
    为引导紧固件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遏制低水平恶性竞争,保护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积极性,提高产品质量和绿色制造应用水平,满足主机产业对优质高强度紧固件产品需求,加快我国紧固件产业的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行业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所涉及的高强度紧固件是指机械性能等级等于和高于8.8级(碳钢和合金钢螺栓、螺柱和螺钉)、8级(碳钢和合金钢螺母)、70级(不锈钢螺栓、螺柱、螺钉和螺母)、21H级(紧定螺钉)和经渗碳淬火处理的自攻螺钉,包括成套供货的高强度连接副、组合件和配套产品。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
    (一)紧固件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紧固件产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紧固件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紧固件企业和原有紧固件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紧固件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及装备
    (一)企业应根据生产紧固件产品的品种、性能等级、材质、规格、批量和表面处理要求,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工艺。不得采用落后工艺。
    (二)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高效成型设备,自动螺纹加工设备,带气体保护的热处理设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隔音降噪设备和系统。
    (三)材料改制和表面处理等工艺可以外协,应有长期固定的供货合同,明确质量责任,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从事这些工艺加工的企业应具有污染物处理措施。
    (四)企业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相、机械性能、扭矩检测、探伤等测试装备,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五)企业或所在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应具备与其产能和质量保证相匹配的试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使用非本企业控制检测能力的应有长期合作合同并提供实施质量检测控制的证据。
    三、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
    (一)紧固件企业应按照GB/T19001-2008标准(为汽车产品服务的按照ISO/TS16949、QS9000或VDA6.1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该体系应同时满足GB/T 90.3的要求。企业应设有独立质量管理部门,配有专职质量检测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二)企业批量生产供货的内销紧固件产品必须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过备案的企业标准。建有产品生产检验档案及质量溯源体系。
    (三)产品质量应由通过“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或二年内三家以上主要客户提供的使用报告。检验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机械性能、材料化学成分、表面质量等。客户使用报告应有对产品质量状况的详细论述和评价,并附有检验检测报告或数据。适用的检测项目和标准由受理机构提出,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另行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变更。
    四、环境保护
    企业应重视环保工作,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烟尘、废气、废水、废油及废弃物等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应达到所在地排放标准要。鼓励企业依据GB/T24001-2004和GB/T28001-2011标准建立环境和职业安全管理体系。清洁化生产,提高企业环保管理水平。
    五、人员素质
    (一)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理化检验及无损探伤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经相应的资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企业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六、认定和监督管理(一)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准入条件,组织对申请准入认定的紧固件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紧固件企业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国家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将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本准入条件的地方性“紧固件行业准入条件”;负责组织对本地申报准入认定的紧固件企业进行初审,并对已公告准入的紧固件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参照“紧固件行业准入条件”,对新(扩)建的紧固件企业进行项目备案、土地供应、信贷融资等管理工作。(四)准入企业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高强度紧固件生产企业(含车间)。
    (二)本准入条件所引用的标准被重新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三)本准入条件将根据我国紧固件工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加以修改并向社会公布。
    (四)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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