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北京高院对联合石化诉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胜诉判决,驳回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向联合石化偿还830万美元并利息损失。
“管理出效益,有效的法律管理会出更大的效益,联合石化这一案例就是最好的佐证。”集团公司法律部主任张吉星说。
据了解,联合石化在1994年通过远东石油公司进行项目投资,投资金额830万美元。因投资项目变动,无法如约启动。远东石油公司承诺于1995年4月前退还830万美元投资,但并未履行承诺。2000年,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全面接管远东石油公司。此后10年,公司法律部和联合石化一直未放弃追偿工作,但因债务关系复杂以及对方的拖延,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2011年,联合石化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但被驳回。2013年3月,联合石化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此,法律部以及联合石化的法律工作人员并不气馁,重新分析案情,力求寻求新的突破口。
2014年4月26日,联合石化再次以合同纠纷案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联合石化胜诉,判决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联合石化偿还830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014年5月7日,北京市高院审判长刘春梅宣读终审判决:“远东贸易公司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使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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