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8日在“纪念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座谈会”上表示,为了从制度上更有效地应对水污染防治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前期研究工作。
1984年审议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对控制和防止水污染进一步加剧产生了积极作用。但目前我国水污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再修水污染防治法提到议事日程。
与会专家学者表示,很多地方领导关注的首要问题仍是G D P增长,环保工作“讲的多,做的少,软的多,硬的少”。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有的企业的
污水处理设施应付执法检查“打开机器欢迎,关掉机器欢送”。
“我国水污染形势如此严峻,归根到底是没有按照科学发展观办事,没有按照法律办事,没有按照客观规律办事。热衷急风暴雨式的运动,没有坚持不懈地打持久战。”中国工程院院士钱易说。
2013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中,64.1%好于III类水质,比2005年提高26个百分点;10.3%劣V类,比2005年下降17个百分点。
“全国4778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59.6%的水质较差甚至极差。全国9个重要海湾中,7个水质差或极差。污染物排放远超环境容量,水污染治理任务艰巨。”环保部副部长翟青说。
钱易建议,将确保水环境良好和饮用水安全作为水污染防治的最终目标,把源头控制、减少排放放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首位。此外,应认识到污水是可贵资源,在水污染处理过程中实现污水的资源化、能源化。
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环保部等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学者达成共识,不断完善和深入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加大水污染防治法治建设力度,是扭转我国水污染严峻形势的一条根本途径。要进一步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不断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规范;加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力度,切实发挥法律的功能;加强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为水环境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