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由于城市各种管线设施各归其主,这就常常出现道路修好后,供水、燃气、电力、通信等管线又紧随其后,导致道路挖了填、填了挖,形成“拉链道路”现象。
温州实行暂行办法 加强地下管线管理
不过,今后该现象有望逐渐改善。昨日,《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办法》通过地下管线规划、施工程序管理、日常维养管理、信息档案管理等多个内容的制定,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据悉,接下来该《办法》还将根据会议建议和要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预计7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市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今后将有规可依。
该办法由市规划局组织起草。该局交通市政规划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涵盖规划、施工、日常维养、信息档案等内容,未来会实现地下管线全覆盖、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施工、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建筑区划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不在其内。
管线敷设要求“各归其位”
《暂行办法》中的城市地下管线,指的是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这么多类的管线,在敷设时也有了“各归其位”的要求。如电力管(沟)、雨水管和污水管等,是沿城市道路东侧、南侧,从道路边线向内依次敷设;燃气管、供水管、综合通讯管(沟)、雨水管等,沿城市道路西侧、北侧,从道路边线向内依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可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管线综合共同沟;在非机动车道下可敷设供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通讯管(沟);在人行道下可敷设电力管(沟)、燃气管、综合通讯管(沟)和供水管;在绿化带下可敷设供水干管、污水干管、高压电缆以及热力、油料等特种管线。
原有地下管线1米内,禁用机械直接开挖
《暂行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对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才能施工。管线建设单位要对地下管线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实行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
另外,出于保护地下管线的考虑,《暂行办法》中还特别提到:在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直接开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