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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突破旧桎梏 展现新模式

作者: 2014年05月06日 来源:解放日报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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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4月24日,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环境保护法》实施25年来进行的首次重大修改。
  导读:4月24日,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环境保护法》实施25年来进行的首次重大修改。据悉,新环保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法案在雾霾治理、信息公开、环保执法等方面有重要突破。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评价称,这一新环保法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保法。



新环保法突破旧桎梏 展现新模式
  
  新环保法的“最有力度”体现在哪些方面?潘岳特别强调了新环保法的三大突破。
  
  第一个突破是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这些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
  
  第二个突破则是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新环保法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根据法规规定,国家建立跨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机关优先绿色采购;国家建立环境与公众健康制度;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放心保)。同时,法规也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要求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排污单位必须公开自身环境信息,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
  
  第三个突破是新环保法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新环保法一方面授予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它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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