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新《环保法》最大限度凝聚了各方共识
作者: 2014年04月29日 来源:环保部网站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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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环保法》贯彻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环保法》贯彻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共识,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保法》。
潘岳说,针对此次修改,环保部门至少已经研究了十年,启动修改以来调研论证历时三年半,上上下下高度重视。由环资委提出一审稿后总共历经四次审议。全国人大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一次收到社会各界12000条意见,第二次收到2000多条意见。张德江委员长、沈跃跃副委员长亲自带队,就该法修改专题调研,听取基层意见。法律委、法工委领导深入研究环境问题,全面听取各方意见,体现了注重立法质量、注重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严谨态度。现在新法已经通过,大家都应感谢全国人大法律委与法工委。
潘岳指出,新《环保法》具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对现实的针对性。二是对未来的前瞻性。三是权利义务的均衡性。这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体现了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创新的新方向。
潘岳表示,新修订的《环保法》在几个重要领域内都有所突破。
第一个突破是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环境容量等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这些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
第二个突破是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习总书记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李克强总理强调,基本的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是政府必须确保的公共服务。环境保护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的基本公共职能。新《环保法》在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它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新《环保法》规定,国家建立跨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机关优先绿色采购;国家建立环境与公众健康制度;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新《环保法》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新增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要求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排污单位必须公开自身环境信息,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拓展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
第三个突破是新《环保法》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环保监管职权是一把“双刃剑”。新《环保法》一方面授予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它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违规审批、包庇违法、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重权在手,中国环保人岂能不去铁腕治污;重责在身,中国环保人又岂能不去勇于担当。
潘岳说,中国目前正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新《环保法》的修订。此次修订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的共识,体现了今后一段时期环保的实际需要。这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保法》。如果没有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张德江委员长和张高丽副总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没有全国人大积极主动的推动,就不可能有这样的立法成果。目前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坚决贯彻这部新法,如何发挥它在中国经济绿色转型中的作用。各级环保部门一是要准确领会、尽快熟悉新法。二是通过广泛的宣传和培训,引导企业和公众适应和运用新法。最重要的是加强执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有通过严格的执行,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将努力推动新法得到有效实施。这正是考验我们执行力的关键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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