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像雾霾、土壤重金属污染、水污染等这些环境问题,也一直是困扰着我们。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渐渐不能匹配新型的环境问题,已不能适应公众的环境保护需求。所以,环保法的修改越来越受到大家关注。
现行《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89年,因为其中的内容在很多年前就无法适应环境保护需要,经常被学界评价为“执行效果不佳”。
近日,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也是环保法实施25年来首次面临重大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21日继续审议环保法修订案草案,四审稿对雾霾治理作出细化规定,同时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等方面亦有新突破。
距离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交审议,已有六个月时间,始终参与环保法修改论证工作的北京大学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告诉记者,即便已经经过三次审议,四审稿中仍然做出了多处修改。这其中,既有环境监察部门主体地位的明确,也有针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做出的的规定。不过他比较关注的是,对于突发环境事件,草案对地方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和企业都提出明确要求。
甘肃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的爆发,开始让不少人认识到,当遭遇突发性的环境安全事件,政府或企业能否及时发布信息,采取措施,是保障公众安全的基本因素。环保法修订草案也就此增加了规定。
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近年来,中国出现影响区域广、持续时间长的雾霾天气,十面“霾”伏为发展敲响警钟,成为人民的“心肺之患”。这项措施同样适用于应对雾霾,以往一些地方政府在遭遇重污染天气时,预警信息发布滞后,应急措施不落实的情况在法律上或将不被允许。除此之外,针对雾霾治理,草案四审稿中还增加两项针对性规定。
“一些意见建议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针对性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当天在就草案向会议作汇报时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已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以及加强监督等的基础上,增加三项规定。
具体而言,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
二是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在草案多次修改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始终倍受关注,其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过窄成为关注焦点。如:此前二次审议稿规定,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三次审议稿将主体扩大到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在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此次四审稿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得以进一步扩大。
同时,四审稿明确,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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