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神通
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吴建新、张逸芳、黄高杨、郁正涛、陈永生、黄元忠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均遵守了所作的承诺。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建新承诺:
①目前,本人没有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②在作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③如果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本人将立即通知股份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股份公司。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以及转让完所持所有股份之日起三年内将不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损害发行人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不在发行人处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三、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问题的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公司股东吴建新、张逸芳、黄高杨、郁正涛、陈永生、黄元忠承诺:若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2008年1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本人将相应承担住房公积金补缴或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促使公司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全体在册员工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四、关于解决历史沿革问题的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公司股东吴建新、张逸芳、黄高杨、郁正涛、陈永生、黄元忠于2008年3月15日承诺:若因启东
阀门厂所涉及的相关担保债务以及其他债务致使股份公司、启东阀门厂原全体股东被追究偿债责任,将由我们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各人按持有股份公司的股权比例分担;若因江苏神通阀门有限公司设立、启东阀门厂工会借款、启东阀门厂工会出资及其转让等事项,导致权利或其他利益纠纷,将由我们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各人按照持有股份公司的股权比例分担;若因启东阀门厂资产转让、债务转移等事项,导致权利或其他利益纠纷,将由我们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各人按持有股份公司的股权比例分担。上述股东于2009年3月9日进一步承诺:若因股份公司、江苏神通阀门有限公司接受启东阀门厂转让的债务从而致使股份公司被追究除偿还该等债务本金以外的任何责任,则将由上述股东补偿股份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五、关于未来现金分红的承诺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当年盈利且合并会计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可以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六、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