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进行施工时给西岗区长春路一住宅小区居民贴出《恢复供气通知》,通知中要求打开家中总
阀门。一对中年夫妻按照要求打开了煤气
阀门,后管道脱落发生煤气中毒事件夫妻双双死亡。死者女儿一纸诉状将燃气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对死亡母亲的赔偿。日前,西岗区法院认定燃气公司负事故的40%责任,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
夫妻煤气中毒双双死亡
去年7月13日,燃气公司在长春路一小区内贴了《恢复供气通知》,通知告知:煤气用户有关施工已结束,定于7月16日恢复供气,需要居民打开家中的总阀门,请您于上午8:30家中务必留人。
7月17日13时25分,一户居民家中警报器响个不停,有人向燃气公司报修,维修人员15分钟后赶到现场,发现煤气嘴打开,连接灶台的胶管脱落,家中的中年夫妻死亡。警方勘查了现场,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事后,西岗区公安分局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明死因是煤气中毒。此外,有关部门还查明,燃气公司员工曾经在该用户室内煤气设施检查过程中查出该户灶台下煤气嘴子漏气,该户男居民签字确认。警方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连接灶台的煤气阀门呈拧开状态,连接燃气灶的胶管脱落。
状告燃气公司索赔被告推说无责
死者的女儿将燃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对自己母亲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说,按照被告的有关通知要求,父母留在家中并将煤气阀门全部打开,结果当晚煤气泄漏,导致父母煤气中毒死亡。原告认为该通知有严重的误导性内容,导致原告父母按要求找开了燃气阀门,并且没有及时关闭,因此通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这次有关燃气施工造成了该居民区停止供气2个月之久,在恢复通气时被告没有告知居民通气作业存在危险性,也没有对相关风险做任何防范及提醒警示工作,间接导致这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应承担原告母亲死亡的全部责任。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3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被告当庭辩解说,“原告母亲死亡是由于其家中的燃气胶管脱落引起的,与我公司的有关施工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原告母亲家私改燃气管道,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且胶管严重老化,经被告公司检查指出后仍不更换修理,也未按照使用燃气的常识安装报警器,导致事故发生,死者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的有关通知写明打开总阀门并要求用户家中务必留人,该通知在全市都一样,除了死者父母,其他用户没有发生类似事故,说明该通知的表述不会误导用户自行打开家中的煤气嘴子,被告公司仅负责打开总阀门。根据有关法规,本案属于意外事故,应通过有关保险来解决,我公司可配合原告申领保险金。我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履行了相关的法定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令被告承担40%责任
法庭认为,被告作为燃气的供应者以及煤气管道安装等服务的经营者,营业设施必须安全可靠,尽可能排除安全隐患。本案中的通知陈述“需要打开您家中的总阀门”以及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家中留人。被告提出通知中的总阀门是指该户居民家的全楼总阀门,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被告在通知中对总阀门的表述不清,另外在通知中由谁打开总阀门及需要注意事项都表述不清,容易让人产生误解,被告公司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一定责任。
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合理使用煤气,尤其是对煤气阀门的关闭和胶管的紧密性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死者生前疏于管理和检查,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因此被告应承担40%的责任,死者方应承担60%责任。
日前,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