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以下简称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2013年)监测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的重要性
2013年1月,我国部分地区出现大范围、长时间雾霾天气,一些大中城市空气质量明显下降,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12年第一阶段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74个城市496个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及时按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并发布信息,在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受住了严峻考验,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和好评。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实施方案, 2013年,我部在全力巩固第一阶段监测实施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此项工作已纳入我部2013年重点任务,属于重中之重的工作。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确保第二阶段任务顺利完成,确保“十二五”末期实现国务院确定的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目标,使空气质量监测与人民群众要求相适应。
二、加快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进度
《方案》实施范围包括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模范城市在内共116个城市449个监测点位,并要求启动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共3个区域空气质量预警中心建设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技术指导。2013年10月底前,第二阶段实施地区要按《方案》要求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2014年年底前,2013年投资建设的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要开始运行。我部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
近期我部将协调财政部下达2013年中央支持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的二期项目资金,主要支持地级城市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县级环保模范城市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平台建设视情况予以补助。承担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任务的地区应根据《方案》要求,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加快工作进度,优先选取性价比高的监测仪器设备,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采购国产设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自2013年6月起,每月10日前向我部上报本辖区上月工作进展及下月工作安排,我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区工作进度,适时开展现场督查。
三、加强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加强对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人,加强业务培训。在确保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点位稳定运行的基础上,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第二阶段监测实施任务。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汪志国肖建军
电话:(010)66556816
传真:(010)66556817
邮箱:
jcyc@mep.gov.cn 附件: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