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554,823,729.80元及截至2021年3月22日的利息36,120,104.16元,并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23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收回相应借款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阀门”)因与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本息 641,636,558.68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18日),并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1-068);广州阀门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案件原定于2021 年 11 月 9 日开庭,由于送达原因导致无法如期开庭,因此开庭日期待定(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1-074)。因本案相关的《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已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到期,广州阀门于2021年11月22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被告偿还本息 650,336,996.29 元(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15日),并已于2022年3月7日开庭(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2-035)。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2年4月1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14民初406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4,823,729.80元及截至2021年3月22日的利息36,120,104.16元,并支付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23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2、被告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徐毅坚、陈云香应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原告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66.67%的股权和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41.74%的股权、被告徐毅坚持有的被告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33.33%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9,982.79元(已由原告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负担346,810.36元,由被告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徐毅坚、陈云香、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903,172.43元。原告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2,903,172.43元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徐毅坚、陈云香、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径行支付给原告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共计10,000元(已由原告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预交)、审核费12,000元,由原告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收回相应借款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