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旧《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05年3月1日施行,9年之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了《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61条,从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高污染燃料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油烟废气及恶臭污染、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新的明确规定。
近年来乌鲁木齐还通过实施节能减排、污染源治理和‘煤改气’等一系列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使乌鲁木齐空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乌鲁木齐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李新生说。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乌鲁木齐市空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为304天,占全年天数的83.29%。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高污染燃料设施;使用燃煤供热锅炉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设施,清洁能源设施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餐饮服务业的主要能源及茶浴炉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条例》还明确,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于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同时,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试生产过程中,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鉴于乌鲁木齐市地理位置特殊,《条例》规定,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方,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扩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又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治理要求的项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限期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