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国务院下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对地方政府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办法》强化空气质量改善的刚性约束作用,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所列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即视为未通过考核。
考核1京津冀考核PM2.5降幅
对地方政府考核的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考核办法提出,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重庆市等11个省份,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为质量考核指标;其他省(区、市)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为质量考核指标。
考核2重点考核机动车防污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10项指标,其中占比较高的大气环境管理16分、工业大气污染治理15分、机动车污染防治12分、产业结构调整12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终期考核和全国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年度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问责1不合格地方多掏钱治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今后将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中央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问责2不合格国务院领导约谈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环保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评文件审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其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评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作为“大气十条”重要配套政策性文件,《考核办法》共十二条,明确了实行“大气十条”的责任主体与考核对象,确立了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评估考核思路,标志着我国最严格大气环境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的正式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