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将承担青岛爆炸事故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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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3日 来源:北京商报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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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发生于2013年11月的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中石化近日发布公告称,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2亿元,“公司将承担其相应赔偿责任”。
针对发生于2013年11月的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中石化近日发布公告称,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2亿元,“公司将承担其相应赔偿责任”。
中石化方面介绍称,赔偿的相关资金主要来自该公司在以前年度积累的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和公司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巨灾保险的保险理赔资金。其另强调称,目前公司总体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保持稳定。
据了解,2013年11月22日凌晨,中石化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东黄复线原油管道发生破裂,导致原油泄漏,部分原油漏入市政排水暗渠。当日上午10时25分,市政排水暗渠发生爆炸,导致周边行人、居民、抢险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本次事故共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
经调查,对于本次事故,企业和当地政府均有责任。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具体分析看,管理上,中石化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山东省、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深入、不细致,管道保护、规划、市政、安监等部门履行职责不力,事故风险研判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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