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5日发布2009年第108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12月15日起,将原产于韩国(株)LG化学进口双酚A的反倾销税税率由6.4%调整为4.7%。
公告称,2008年9月28日,韩国(株)LG化学(LG Chem,Ltd.)就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供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2008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韩国(株)LG化学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2月15日起,将原产于韩国(株)LG化学进口双酚A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7%。(秦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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