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看,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包括,第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第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第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第四,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第五,银行授信额度在2000万美元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申领条件中要求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而在2009年申领条件中并没有出现。
天相投资顾问分析师对此表示,取消这个限制,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申领条件的放宽,因为目前国内对成品油的需求日益增加,对国外进口需求也在增加,这个措施有利于保证供给,满足国内需求。这种措施不会改变国内能源行业的特征,中石油、中石化仍然掌握着主要的资源。
据悉,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125万吨,比2008年提高了6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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