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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第二水厂、管网等附属工程)招标公告

http://www.famens.com/ 2024年06月12日 浏览量: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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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太和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第二水厂、管网等附属工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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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本招标项目太和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第二水厂、管网等附属工程),已由太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中心〔2022〕16号批准建设,项目法人(业主)为太和县水利局,招标人为太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太和县境内

2.2 建设规模:

2.2.1取水工程。供给第一地表水厂两根DN1200原水管道约2×1.3千米供给第地表水厂两根DN1200原水管道约2×29.5千米

2.2.2第二地表水厂工程。水厂规模15万立方米每天,主要包括厂区、各工艺单体等。

2.2.3配水管网及加压泵站工程。主要包括配水至各个乡镇和县城供水干管DN300~DN1500管道约430千米及附属设施;5座加压泵站及附属设施。

2.2.4末端管网工程。主要包括针对现状农饮水厂所服务范围的区域末端供水管网的改造及完善;水表更换等。

2.2.5智慧水务工程。包括各个水厂的监测系统、管网压力和漏损监测、智慧水务中心等。

2.2.6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设备和附属设施,例如:电梯、二次供水等。

上述内容详细以图纸、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为准。

2.3 计划工期:540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

2.5 标段划分:1个标段

2.6 合同估算价:159000万元

2.7 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是,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3.2.1    

3.2.1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建安B证,且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3.2.2具备/(注:按照相关规定未要求项目负责人由注册建造师担任的,招标人按照此条款对项目负责人提出要求)

3.3资格审查资料提交方式

3.3.1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提交:1使用传统影印件上传;2使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成交记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基本信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电子证照库管理系统等接口获取政务数据。

3.3.2同一证明材料使用两种方式重复提供时,以传统影印件为准。

3.3.3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投标人应当自行核验政务数据的准确性,并对引用的政务数据承担责任。在最终生成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

3.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4.1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认定。联合体协议作为资格评审因素,应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各方职责分工、合同份额占比,未明确的将作为否决投标文件条款;

3.4.2联合体成员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即应具备满足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能力;

3.4.3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资质;

3.4.4联合体协议约定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

3.4.5除联合体协议书由联合体全部成员共同签署外,投标文件其余部分由联合体牵头人签署;

3.4.6联合体全部成员最多不得超过2家。

3.5按照财政部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本项目属于第1条

1、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3款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小微企业承担的不低于/%,同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万元,其中小微企业承担的不低于/%,同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投标人通过联合体形式实现的,应该在联合体协议中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同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投标人通过明确分包形式实现的,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投标时需提供落实促进发展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承诺。

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3.6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

3.7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第二地表水厂整体建设、设备采购、试运营必须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实施。

注:投标人资格要求不得设置如企业(人员)业绩、企业(人员)奖项、企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认证、水平评价类证书(职称证书除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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