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类型: | 招标公告 |
公告名称: | 金长路(金枫路至白塔河段)市政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 |
招标编号: | |
公告日期: | 2024年04月25日 |
截止日期: | 2024年04月30日 |
招标机构: | 苏州市木渎经济开发区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招标方式: | 国内公开 |
联系方式: | 请登录查看 |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金长路(金枫路至白塔河段)市政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已由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人民政府(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木政审发改[2022]9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苏州市木渎经济开发区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人为苏州市木渎经济开发区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苏州泛亚万隆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金长路(金枫路至白塔河段)市政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木渎镇金长路(金枫路至白塔河段) 2.2规模:道路长约372米,宽度24米。 2.3标段划分: |
|||||||||||||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合同估算价(万元) |
定额工期(天) |
工期(天) |
||||||||
E3205010304043011001001 |
金长路(金枫路至白塔河段)市政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 |
金长路(金枫路至白塔河段)市政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 |
1164.85 |
/ |
180 |
||||||||
2.4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是□否 □投标人 ?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 2021-04-01至今(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93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市政道路工程(须含DN1000排水管)(改建道路、小区工程除外)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项目)、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的原件扫描件,施工合同证明材料还需提供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查询网页截图。 ?类似工程业绩质量为合格,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上的金额为准。 3.3项目负责人要求: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或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4财务要求:/ 3.5信誉要求:/ 3.6其他要求:(1)申请人须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申请人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并扫描上传(格式见附件),未按规定上传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4)本工程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文(《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 (5)根据省、市清欠办被限制市场准入和通报批评的企业及人员名单的通知,在全省限制市场准入的单位和人员未经解禁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与限制准入的劳务企业开展劳务合作; (6)本工程按开标当日有效的苏州市住建局公布的建筑业企业投标行为考评结果中的扣分值执行; (7)本工程执行“苏建招办〔2022〕2号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本项目要求的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8)本工程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本工程不接受最新年度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等级为C类投标人参与投标。 □近两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近一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近三个月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近五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标签:
相关信息
关于我们 - 刊登广告 - 会员服务 - 企业建站 - 积分服务 - 企业名录 - 法律声明 - 本网动态 - 阀门地图sitemap
服务热线:0571-88970062 传真:0571-88971936 邮箱:sales#famens.com
广告咨询
会员咨询:
客户服务:
友情链接: